去年7月,廣州公安局原副局長何靖在深圳受審。 南都記者 王子榮 攝
  南都訊 記者霍瑤 任先博 廣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何靖受賄案發後,他主動到紀委自首,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分局原副局長邵演峰受賄320萬一案,近日得到廣東省高院的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惠州中院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焦點:收錢沒辦事?
  1996年至2001年,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幹警麥某堅為承包該局下屬的華安公司和華強公司,多次送給該局時任副局長邵演峰好處費共60萬元。1999年,麥某堅又自己出資200萬元入股成立京華公司,邵演峰和何靖從中分紅,其中邵演峰共收取錢款260萬元。
  不服一審判決,邵演峰上訴至省高院稱,自己雖收受了麥某堅的錢款,“但沒有利用具體的職權便利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此外,2012年9月14日,聽聞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何靖被雙規,他主動到廣州紀檢監察部門投案自首,坦白了與何靖搭檔期間受賄的事實。但一審量刑未予充分體現。
  行賄人:夜總會獲關照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經查,其他證人證言顯示,麥某堅利用華強公司,進行走私,該公司曾有批海綿被花都海關扣押,麥某堅找到邵演峰出面協調,獲得從輕處理。而其間邵演峰還帶著麥某堅認識花都海關等部門領導,從中得到關照。麥某堅也供述“京華酒店屬於特種服務行業,裡面又有夜總會,很多方面都會受到花都公安分局相關職權部門的管理、審批和制約,有何靖和邵演峰這兩個公安局的領導站在我身後關照和協調,生意能順利開展。”
  此外,一審量刑已考慮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從輕刑法。為此,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關照夜總會 公安副局長栽了)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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