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5日,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在烏魯木齊都市消費晨報、西部庭州網站等媒體集中發佈了昌吉州兩級法院“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公告。
  公告要求:從發佈“限高令”起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之日止,被公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是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是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三是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是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是購買非經營必須車輛;六是旅游、度假;七是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是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是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高消費行為。
  這是昌吉州兩級法院首次依法通過報紙、網站等載體對37名個人、11個公司發佈限制高消費信息。信息發佈後我院報請自治區民航、公安等部門對上述被執行人採取具體限制措施。
  此次公佈的限制高消費名單主要是針對在我州兩級法院執行過程中有消極執行、規避執行和拒不履行三種行為的被執行人。限高公告發佈後,通過一段時間的運轉收到了較好的效果。由於新疆距離內地城市較遠,乘坐飛機出疆一直是許多人的首選,自從限制高消費公告發佈後,有8名“被限高”人員因被民航部門拒絕出票,而推遲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出疆。事後紛紛親自或通過朋友來我院執行局瞭解有關情況。例如我院執行的劉某欠款糾紛一案,因劉某家在內地,經常需要乘坐飛機往來於新疆和內地,將其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後,他在購買出疆機票時被告知,因昌吉中院對其限制高消費,在未履行還款義務之前民航部門不得給其出售機票,不久其已被我院查封但無法控制的豪車也被南京公安部門查扣,嚴重影響到其生產生活。在強大壓力之下,他主動與申請人協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案件順利執結。
  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執行難,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法院的判決,卻採取各種方式規避執行、消極執行、拒不履行執行義務導致案件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問題。近年來,昌吉州兩級法院十分重視執行外部環境,加強了執行聯動機制建設,“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等措施的出台對被執行人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無法乘坐飛機只是限制高消費的一種,相信在全社會相關職能部門的共同配合下,拒不履行或者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將在今後的生產生活中感到越來越多的不便,促使其自動履行給付義務。
  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 朱險峰  (原標題:新疆昌吉州兩級法院聯合限制“老賴”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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